(2013)殷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杜某与徐某某、刘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月10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刘某某的丈夫。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徐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以(2011)殷民初字第1079号-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房屋一套,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需要继续查封该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