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与陈冠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陈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旭日。被执行人陈冠群。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银安支行与陈冠群(2013)台天执民字第11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185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州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