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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郭康乐与王新年、刘竹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康乐,王新年,刘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268-3号申请执行人郭康乐。委托代理人吴彩琴。被执行人王新年。被执行人刘竹秀。申请执行人郭康乐与被执行人王新年、刘竹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做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康乐于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王新年4000元,刘竹秀6000元,合计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年履行4000元,被执行人刘竹秀履行6000元,二被执行人共履行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