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周培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兰,周培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高玉兰,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毛继生,工人。被告周培智,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兰与被告周培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玉兰的委托代理人毛继生称其母亲高玉兰于2013年9月23日去世,毛继生于2013年11月6日提供的死亡证明信高玉兰为2013年8月29日死亡。本案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久森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