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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京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古法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古法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64号原告京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国际商会大厦B栋2302-2308A。法定代表人边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法强,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0年6月1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软件工程师。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住房补贴+奖金。被告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五、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确认被告离职前还有1.5天年休假未休,且尚未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应支付其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4.48元(7500÷21.75×1.5×2)。六、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3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七、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被告与原告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被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原告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7500×3×2)。八、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6月9日。九、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1.5天的折算工资1551.72元。十、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7.48元;3、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一、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2、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7.4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十二、判决结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京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古法强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二)原告京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古法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34.48元;(三)驳回原告京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智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