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张正龙与陈亦伟、徐晓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龙,陈亦伟,徐晓莉,陈卫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45号原告:张正龙。委托代理人:吴凯鹏、凌辉。被告:陈亦伟。被告:徐晓莉。被告:陈卫荣。原告张正龙诉被告陈亦伟、徐晓莉、陈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凌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亦伟、徐晓莉、陈卫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正龙起诉称:2012年7月2日,被告陈亦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就还款时间、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做了具体约定,并由被告陈卫荣作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陈亦伟、陈卫荣拒不归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陈亦伟应当还款并承担相关损失,被告陈卫荣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徐晓莉与被告陈亦伟系夫妻关系,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亦伟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违约金27295元(暂计算自2012年8月2日至2013年9月10日止,合计405天,按欠款额10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四倍计算,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前述违约金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法院判决归还借款日止);2、判令被告陈亦伟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790元;3、判令被告徐晓莉、陈卫荣对前述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陈亦伟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陈卫荣担保的事实。2、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陈亦伟与被告徐晓莉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3、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去律师代理费7790元的事实。被告陈亦伟、徐晓莉、陈卫荣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陈亦伟、徐晓莉、陈卫荣在本院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后的答辩期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内容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故本院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庭审中原告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陈亦伟、陈卫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亦伟(乙方)因经营所需向原告(甲方)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2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若逾期还本付息,被告陈亦伟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未还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并赔偿原告为追讨乙方债务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必要费用;被告陈卫荣系乙方担保人,担保系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差旅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全部债务和费用。当天,原告向被告陈亦伟交付出借款10万元。事后,被告陈亦伟、陈卫荣未按期还本付息。另查明:一、被告陈亦伟、徐晓莉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7月23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779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亦伟、陈卫荣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亦伟、陈卫荣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被告陈亦伟归还借款及支付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律师代理费并由被告陈卫荣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陈亦伟、徐晓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亦伟、徐晓莉也未作答辩,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由被告徐晓莉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亦伟归还原告张正龙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亦伟支付原告张正龙借款利息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亦伟支付原告张正龙逾期还款违约金27295元(暂计算至2013年9月10日止,此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6%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陈亦伟支付原告张正龙律师代理费77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徐晓莉、陈卫荣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0元,由被告陈亦伟负担,被告徐晓莉、陈卫荣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四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