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南海根、宋桂英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海根,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56号申请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南海根,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黄泛区。被执行人宋桂英,女,194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南海根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南海根、宋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海根、宋桂英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间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海根、宋桂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桂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桂英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平德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赵克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