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邬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52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邬某某(喊名“强儿”),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0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武检刑诉(2013)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9日,被告人邬某某在本市城区城北民主公寓旁一民房内开设赌场,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赌博。参赌方式为放炮一百元,自摸后,可捉二至三个鸟,若中鸟赌场老板抽水100元,不中鸟则抽水50元。2013年6月26日晚11时许,公安干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十二人,缴获赌资17300元,被告人邬某某抽水渔利违法所得8235元。次日,被告人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归案材料;2、证人周某某、刘某甲、童某某、熊某某、刘某乙、何某某、于某某、刘某丙、黄某某、汪娟、谢某、刘某丁、董某某的证言;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缴款书;5、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6、赌场状况及收缴的被告人邬某某抽水违法所得钱款照片一组;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代理审判员 张旭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唯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