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包某、邱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邱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79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2005年2月2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拘留7天,没收非法所得1000元;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某。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2011年9月8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1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2007年10月30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09年2月14日因赌博被罚款500元。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初,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伙同XX、姜雯雯(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开设赌场,并确定了各自的责任及获利分配情况,赌场分10股,其中姜雯雯占3股、包临江、邱某、XX各占2股、杨某占1股。而后,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六中附近临时房、云健小区、桔园小区、花园新村95号楼1单元201室等地,以扑克牌“拔二张”方式聚众赌博,先后纠集叶伟剑、叶荣方、郑灵娟等人参赌,上列被告人自己亦参与赌博,至同年6月3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受雇用为赌场望风约一个月,领取工资5000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受雇用在赌场负责抽头十余天,领取工资2400余元。2013年6月3日晚,被告人包某、杨某、邱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椒江区花园新村95号楼1单元2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上列被告人已悉数退出违法所得,暂扣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参赌人员王胜胜、郑灵娟、杜礼华、贺芳、叶光辉、金桂华、徐红、叶金红、李学军、厉爱琴、陶江明、蔡小钿、叶荣方、陈忠迪、黄金德、徐影、胡文标、许加法、李荷青、吴宇捷、叶伟剑、张永霞、徐毅、叶再平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收缴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包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包某、邱某、杨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五千元、二千四百元,均予以追缴,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