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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字第0256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