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黎修栓与陈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修栓,陈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河口民初字第02431号原告黎修栓。被告陈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修栓与被告陈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修栓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撤诉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