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车博林与宝鸡市科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博林,宝鸡市科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车博林,男,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车家寺村。被执行人宝鸡市科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蟠龙镇车家寺村。法定代表人车建科,任经理。本院在执行车博林与宝鸡市科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宝鸡市科龙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赔偿2060元,另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