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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小明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天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天鹏,朱新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朱小明。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罗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天鹏,成年。被告朱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明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天鹏、朱新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小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元,由原告朱小明负担。审判员  曾宪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