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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王信勾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信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62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信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23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信勾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信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信勾于2013年6月16日17时许、2013年6月17日16时许,分别在海口市金地路文庄医院门口、海口市龙昆南路魅力100KTV旁的网罗天下网吧,伙同“阿锐”(另案处理)盗走电动车共二辆。2013年6月20日王信勾再次在海口市金龙路平安银行门口前,盗走电动车一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信勾伙同他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信勾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信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信勾伙同“阿锐”(另案处理)来到海口市金地路文庄医院门口,将被害人蔡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宝仕杰牌鬼火一代女式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34元)盗走。盗窃得手后,二人将该辆盗来的电动车骑至海垦路旺佳旺停车场保管。二、2013年6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王信勾再次伙同“阿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二人途径海口市龙昆南路魅力100KTV旁的网罗天下网吧时,发现被害人卢家树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太郎牌电动车,遂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等作案工具将电动车的保险线剪断,将车盗走。后王信勾与“阿锐”将盗来的二辆电动车骑至海口市长堤路兴达盛物流公司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信勾分得人民币1000元。三、2013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王信勾来到海口市金龙路平安银行门口前,将被害人蔡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并将盗来电动车骑至海口市海垦路旺佳旺停车场停放。同日22时许,王信勾去取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该辆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7元)。破案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信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蔡某甲、蔡某乙的报案书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物流货运凭证,刑事判决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信勾的身份证明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信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信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信勾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庭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又因被盗赃物部分追回且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信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剪刀一把、L型套筒一支、六角铁片一支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明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