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于某、魏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魏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48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申请人魏某某法定代理人于某,系原告魏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宁,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北村)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2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