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建委与孙明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建委,孙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委。被执行人孙明雷。本院在执行胡建委与孙明雷(2013)台天执民字第183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民初字第0080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万鹏执行员 徐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州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