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0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女,48岁(1965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3)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步行街南口附近,驾驶电动三轮车违法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民警葛×、曹×查获,王×为逃避处罚驾车逃跑,将民警葛×拖行5、6米,葛×跳上三轮车要求该人停车,王×继续驾车向南逃逸100米后翻倒,造成葛×右膝皮肤裂伤,右膝、右手腕、右前臂、左肘部多处皮肤挫伤。经鉴定,受害人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执法工作说明、工作记录,扣押清单,北京协和医院证明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病例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照片、破损衣物照片、案发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证人葛×、曹×、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目无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二、未随案移送的电动三轮车一辆、警服单裤一条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