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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42号黄海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5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明,男,24岁。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抓获,同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明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以来,被告人黄海明多次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然后以索赔为借口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38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海明驾驶粤R578**号东风日产轩逸牌小汽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澜路附近路段,通过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粤A95E**号白色五十铃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准备以索赔方式实施诈骗,后因害怕李某某报警并被识破而放弃。2.2013年4月28日,被告人黄海明驾驶粤A5BA**号白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在325国道佛山市南海区谢边立交往罗村方向辅道处,通过故意碰撞被害人冉某某驾驶的粤EEW9**号灰色长安牌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报警定责、报保险定损后,骗得冉某某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585元。3.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海明驾驶桂LF11**号银色宝马牌320小汽车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乌石岗村路段,通过故意碰撞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豫P6B3**号灰色0.6单排小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报警协商处理,骗得薛某某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800元。4.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黄海明驾驶桂LF11**号银色宝马牌320小汽车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离南边市场约2公里处,通过故意碰撞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粤HY15**号蓝色福田牌小货车造成交通事故,骗得袁某某支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海明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海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冉某某、薛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梁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保险理赔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百色市双龙汽车租赁合同、桂LF11**号小汽车注册登记资料和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桂LF11**号宝马牌320小汽车一辆,发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