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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刘海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52号申请���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行长。被执行人刘海寿,男,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刘海寿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23083.26元、利息及罚息;案件受理费911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海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3083.26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