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龙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龙某。被告余某。原告龙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威担任记录。原告龙某,被告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各自生育小孩。2007年2月7日原、被告结婚后没有生育。但是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牌,原告仅仅批评了被告,导致被告记恨,而遭到被告的多次殴打,以至夫妻感情破裂,长期没有同居。2013年6月5日,因原告拒绝给钱给被告打牌,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从二楼窗户爬出躲避,以至跌落在地,右腿骨折。故夫妻感情破裂,特起诉离婚。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有的房子是我婚前赠送的,我要求分一半,我只是吓唬原告,但是并没有打过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自生育小孩,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良好,但近来由于一些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前、婚后感情良好,双方应珍惜家庭生活,搞好夫妻关系。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存在的矛盾。双方感情失和却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龙某要求与被告余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