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阆民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尹正容与唐猛、阆中市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正容,唐猛,阆中市园林管理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阆民初字第4602号原告尹正容。被告唐猛。被告阆中市园林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格,该局局长。原告尹正容诉被告唐猛、阆中市园林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正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