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钟某,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周某,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