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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鼓执行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陈俊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利,钟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鼓执行字第3216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利,男,汉族,1966年4月25日出生,福州市人。被执行人钟玉文,女,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俊利与被执行人钟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俊利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278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46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25日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金38800元的利息按照每月1%自2008年12月15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本金43000元的利息按照每月1%自2008年12月27日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2856元及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钟玉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1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向福建海峡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系福州市第八医院的退休干部,本院另案已向福州市第八医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参与对另案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分配,并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晖执行员 张 鸣执行员 刘英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友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