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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闫应忠与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应忠,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闫应忠。委托代理人朱金兆,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祁连西路712-5-6号。法定代表人朱晏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剑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建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应忠诉被告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应忠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应忠撤回对被告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闫应忠承担。审 判 长  刘近坦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牛 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