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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高飞与原审被告冯吉玉、朱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飞,冯吉玉,朱玉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民申字第3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高飞,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殿平,男,1954年9月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吉玉,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玉红,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寺庄社区寺庄村***号。原审原告高飞与原审被告冯吉玉、朱玉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飞不服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飞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朱玉红、冯吉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朱玉红、冯吉玉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高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高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飞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小虎审 判 员  马典仁审 判 员  薛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立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