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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崔连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崔某某。委托代理人甘平,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负责人赵希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龙,该公司职员。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怡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平,被告委托代理人莫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2013年8月22日20时10分左右,司机崔某甲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小型轿车沿保阜高速保定方向行使至139KM+150M处时,先后与车道右侧水泥隔离墩、左侧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保定支队阜平大队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出具了第13920902013001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崔某甲负全部责任。原告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先前自己垫付的施救费、拆检费、评估费以及车损共计80675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各一份,保定市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出具的交通具体行为决定书一份,公估报告书一份,施救费、拆检费、评估费票据各一份,原告崔某某行驶证及司机崔某甲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辩称,对于交通具体行为决定书不予认可,对于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属于单方委托,且评估费用过高。车辆购置税应该包括在75000元内,残值扣除和折旧金额均过低,车检费、施救费、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其自有的冀J×××××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商业险一份(不计免赔率),保险期自2013年2月23日至2014年2月22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8月22日20时10分左右,司机崔某甲驾驶原告所有的冀J×××××小型轿车沿保阜高速保定方向行使至139KM+150M处时,先后与车道右侧水泥隔离墩、左侧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保定支队阜平大队勘查,认定原告司机崔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造成高速路产受损,价值800元。经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评估事故车车损为67775元,原告为事故车辆支付施救费3500元,拆检费1500元,评估费5000元,路产损失800元。各项费用合计78575元。经过庭审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予以采信: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各一份证实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2、保定市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出具的交通具体行为决定书一份,证实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受损价值为800元。3、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估报告书一份,证实原告所有的冀J×××××小型轿车的车损价值为67775元。4、施救费票据3500元、拆检费票据1500元、评估费票据5000元。5、原告崔某某行驶证及司机崔某甲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车辆在投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原告有权依据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条款要求被告予以理赔。原告的损失均在保险限额内,被告应当理赔。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缺乏法律依据,认为车损鉴定时扣除残值较低,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均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崔某某各项费用共计78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9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