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双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双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初字第1655号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浩,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芮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双宝,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潘必胜,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衡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双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衡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芮敏,被告张双宝的委托代理人潘必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衡物业公司诉称:被告张双宝为南京市雨花南路51号君悦城市花园*幢***室的业主。200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君悦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名下南京市雨花南路51号君悦城市花园*幢***室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原告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交纳了2008年11月前的物业管理费,但2008年11月至今被告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的房屋面积为59.1平方米,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应交物业管理费7387.5元。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合计11627.43元。被告张双宝辩称:小区已成立新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约定,现原告按照什么约定来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提供合法依据。被告属于非住宅性用房,在物业管理的内容上、方式上、难度上与小区的住宅有明显的区别,原告几乎没有物业管理内容,双方定价不合理,服务内容应当以服务收取的价格相对应,以体现公平合理。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义务,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意识(门面房内发生多次盗窃案件,因物业管理的不到位,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破案),门面道路的管理相当混乱,门面经常有不明车辆停在房屋前,不能正常交通,环境卫生也不好,经常在房屋前出现垃圾成堆现象,原告也没有及时向被告明示或公布物业维修涉及的收支账目以及经营性收支的情况。原告主张的部分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君悦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名下南京市雨花南路51号君悦城市花园*幢***室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原告按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交纳了2008年11月前的物业管理费,但2008年11月至今被告拒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的房屋面积为59.1平方米,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应交物业管理费7387.5元(59.1平方米×2.5元/平方米/月×50个月)。2013年1月,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51号君悦城市花园成立业主委员会。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志衡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志衡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双宝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志衡物业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因此被告张双宝主张部分物业管理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双宝认为志衡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部分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双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志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387.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双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