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胡双双与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双双,张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473号原告:胡双双。委托代理人:吴震东、马梁英。被告:张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双双与被告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双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双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