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5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被告梁远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梁远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529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负责人:蔡建平,重华分社主任。被告:梁远才,男,生于1962年6月18日,汉族,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诉梁远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华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曹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