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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延江诉陈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江,陈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江,男,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陈莹,女,1990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王延江诉陈莹婚约财产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13)双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陈莹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延江彩礼款15,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01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