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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梅××。被告:陈乙。委托代理人:王××。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10月30日,根据被告陈乙申请,本案在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甲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3年11月13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梅××、被告陈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起诉称:2012年4月22日7时许,被告陈乙在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楼电梯口附近,为自己护理的病人接热水时,与同在该院当陪护的原告陈甲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后在殴打过程中造成原告陈甲倒地,致右肱骨上段骨折。2013年1月3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决陈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保留伤残等级赔偿费用的权利。2013年6月24日,原告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要求被告陈乙赔偿残疾赔偿金29101元、误工费3300元、伤残鉴定费1200元,合计33604元。被告陈乙答辩称:被告陈乙在刑事案件中已经履行了除伤残赔偿金外的其他所有赔偿项目的赔偿,因此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中误工费不应该予以支持,之前调解时已经解决,不存在这项费用。关于残疾赔偿金,被告认为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不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因原告没有与被告协商,自行鉴定产生的诉讼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本案原、被告发生口角扭打,原告方本身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7时许,被告陈乙在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部××楼电梯口附近,为自己护理的病人接热水时,与同在该院当陪护的原告陈甲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后在殴打过程中造成原告陈甲倒地,致使原告右肱骨上段骨折,经鉴定为其损伤构成轻伤。2013年1月3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椒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判决陈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双方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钢板拆除费等计51000元;原告保留伤残等级赔偿费用的权利。2013年6月24日,原告陈甲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被告申请,台州市博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陈甲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等未成,致本案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残鉴定发票、医疗证明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因琐事故意伤害原告身体,虽已被刑事处罚并赔偿部分损失,而原告保留追索伤残等级赔偿费用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误工费,双方已在调解中一次性处理,误工费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甲残疾赔偿金29104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30304元。二、驳回原告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付),由原告陈甲负担32元,由被告陈乙负担288元。鉴定费1200元(被告预付),由被告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婷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指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抿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