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哈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杨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哈刑二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杨,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谭信、戴婷婷,黑龙江古堡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杨及其辩护人谭信、戴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杨自2009年开始经营猪肉冷藏食品生意,期间,其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向多人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或分红,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所借款项除用于猪肉冷藏食品经营外,其余均用于支付之前所借本金和高额利息。至案发时,潘杨向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借款共计1776.8万元。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潘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潘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投案自首,且能当庭认罪;多名被害人已得到赔偿;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当中应当扣除所吸收存款的利息。综合上述情节,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杨自2009年开始经营猪肉冷藏食品生意,期间,其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向多人借款并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或分红,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所借款项除用于猪肉冷藏食品经营外,其余均用于支付之前所借本金和高额利息。2012年9月24日,潘杨到双城市公安局投案。至案发时,潘杨尚欠邵某某90万元、XX100万元、韩树燕38万元、赵昊270万元、张冬霞12万元、王某某450万元、刘某某11万元、关宏岩85万元、徐中伏150万元、赵某某130.8万元、李新华50万元、佟绍朋233万元、邓云龙7万元、徐洪彬10万元、张宝君140万元,共计1776.8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王某某等十五人陈述:因潘杨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或分红,而将钱款借给潘杨。2、证人谢某甲证言证实:因潘杨做生意赚钱了,并且需要资金进货,其便帮助潘杨向亲属和朋友借钱,并向借款人承诺给予好处。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潘杨,以前在我们吉林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进过猪肉冻货。经我公司财务人员统计,潘杨从2009年8月开始至2011年4月为止,一共与我公司做了39笔生意,交易额303万余元。4、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潘杨以前跟我们佳木斯汤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做过猪产品生意,我调了一下公司的帐,反映潘杨2009年9月至2011年4月共与我公司交易22笔,总金额1492888.75元。5、证人徐某某(哈尔滨市南极批发市场个体业主)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左右,潘杨来找我说她自己要加工冻货,第一次就转给我100万,然后她就开始进货,量也不小,我们一直合作到2012年1月左右。6、证人廉某某(哈尔滨市南极批发市场个体业主)证言证实:我在潘杨处进过进口猪肉冻货,2012年3、4月份左右,潘杨开始推销她的猪手、肘子,都是进口货,正好我也销售进口货,就开始跟她进了几次货。一共进了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货。7、证人乔某某(天津市第二冷冻厂经理)证言证实:潘杨、谢某甲自2012年4月至2012年5月中旬在我这进过六七车猪肘,是加拿大的,270万元左右。8、证人谢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8、9月份潘杨两口子找到我,说做猪肉冻货赔钱了,还跟亲朋好友借了很多钱,跟我商量让我帮她还上,我也还不上,潘杨说她只有投案自首了。证人谢某丙证实,后来其帮助潘杨偿还了一部分人的欠款。9、双城市公安局提取的欠条、银行业务凭证,记载潘杨向被害人借款的数额。10、双城市公安局提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记载潘杨银行卡中钱款往来的情况。11、双城市公安局提取的笔记本复印件记载:潘杨自2012年起因做猪肉冻货生意而向他人借款、还款的情况。12、双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记载:潘杨、谢某甲于2012年6月15日注册登记了哈尔滨洁盛冷冻食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住所双城市联兴乡安强村。13、吉林省榆树市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记载:潘杨2009-2012年在该公司进货39次,货款共计3031590元。14、佳木斯市汤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记载:潘杨2009-2011年在该公司进货22次,货款共计149万余元。15、双城市公安局提取的和解协议,记载潘杨的亲属代为偿还欠款的情况。16、被告人潘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潘杨犯罪数额巨大,其虽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代为偿还部分欠款,仍有巨额欠款没有偿还,不能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宿 雷审判员 张广澜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佟宪琦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