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执民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杨益电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益电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仑执民字第1603号申请执行人杨益电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不良保税东区。法定代表人戴进忠。被执行人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西区。法定代表人刘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益电子科技(宁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科桥科技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甬仑执民字第16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