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围执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周建华与殷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殷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113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殷志学。关于周建华与殷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围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志学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殷志学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1016.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娟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