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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行申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桂兰诉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56号张桂兰:你因诉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2)酒肃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酒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你因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多次赴省进京上访,2011年10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甘刑监字第50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对你的再审申请驳回后,你又于2012年3月2日在天安门广场禁访区上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定,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作出的肃公(行)决字(2012)第235号处罚决定,对你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一、二审判决维持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肃公(行)决字(2012)第23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