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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蒋新房与梅建清、彭长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房,梅建清,彭长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蒋新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士卓,女,汉族,与原告将新房系公媳关系。被告梅建清,男,汉族。被告彭长根,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新房诉被告梅建清、被告彭长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新房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新房以与被告梅建清、被告彭长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自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蒋新房负担。审 判 长  侯 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人民陪审员  姚建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