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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8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钱光奇诉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奇,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543号原告钱光奇,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德林,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2号楼B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增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庆,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钱光奇与被告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香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钱光奇的委托代理人杨德林,被告天香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光奇诉称:2007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总部国际一期第B9号楼(现行政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六号院十二号楼)出售给原告,购房款共计11668980元,(原告按房产实测面积共交房款为11903698元)。被告于2008年3月向原告交付该房产。原告于2013年9月11日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被告未给原告办理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鉴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12号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天香园公司辩称:同意协助办理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21日,钱光奇与天香园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钱光奇按照每平米人民币6555.57元的价格购买天香园公司建设的总部国际第一期第B9号楼(即现在的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12号楼)。同时约定房产交付使用后���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和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签订后,钱光奇向天香园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天香园公司已将房屋交付钱光奇使用。钱光奇于2013年9月11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坐落地址为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12号楼。以上事实,有《房产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2013)丰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钱光奇现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天香园公司理应及时协助其办理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综上,钱光奇���求天香园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钱光奇办理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六号院十二号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天香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 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晓芳-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