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道成与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道成,张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967号原告:武道成,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尧,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道成与被告张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武道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武道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道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962元(已减半收取),由武道成负担。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霄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