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杨刚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号某苑某区,在小区门口尾随被害人杨某至某栋某单元电梯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玩具枪将杨某挟持至某单元某楼过道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反抗,杨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将杨某刺伤,并将受害人杨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5元、诺基亚5233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号某苑西区,在小区门口尾随被害人杨某至某栋某单元电梯内,用玩具枪将杨某挟持至某单元��楼过道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杨某反抗,杨某用水果刀将杨某刺伤,并将受害人杨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5元、诺基亚5233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被民警挡获。上述事实,有(证据略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刀强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颖竹人民陪审员 夏桂芳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