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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经民初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熊小明与高永峰、江西国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明,高永峰,江西国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国中控股集团,江西义安实业有限公司,汪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经民初字第579-1号原告:熊小明,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永峰,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告:江西国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1#。法定代理人:高凤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西国中控股集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1#。法定代理人:高永峰,该公司理事长。被告:江西义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和解放西路交叉口(罗马广场28号)。法定代理人:高永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汪洁,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住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明诉被告高永峰、江西国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国中控股集团、江西义安实业有限公司、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明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冻结被告高永峰名下的保时捷凯宴汽车一辆(车牌号:沪C×××××)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车牌号:赣A×××××),或查封、扣押55万元银行存款、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永峰名下的保时捷凯宴汽车一辆(车牌号:沪C×××××)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车牌号:赣A×××××),或查封、扣押55万元��行存款、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艳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