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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东鹏物资有限公司与齐德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东鹏物资有限公司,齐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东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西段工农二组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铭麒,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齐德科,男生于1960年10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福路豪城天下。本院在执行宝鸡市东鹏物资有限公司与齐德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3)金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齐德科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5438元,另承担诉讼费218元,执行费28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