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曾瑞锦与赵培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培金,曾瑞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培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瑞锦。上诉人赵培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培金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后其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培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