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从官与金从官、戴文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从官,戴文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34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该行法律合规处职工。被告:金从官。被告:戴文赞。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从官、戴文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元,依法减半收取148.5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辛巧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