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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混凝土分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混凝土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00号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村委会东200米,组织机构代码78023714-7。负责人关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安群,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15-17楼。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混凝土分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北京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