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了彩礼款。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2013)灵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彩礼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