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张明善、陈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孙晓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万扬,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文兵,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善,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亮,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明善、陈文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