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吕立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勋,高小伟,郭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吕立勋,教师。被执行人高小伟,个体。被执行人郭玉梅,教师。吕立勋申请执行高小伟、郭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小伟、郭玉梅履行部分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红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