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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吕立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立勋,高小伟,郭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吕立勋,教师。被执行人高小伟,个体。被执行人郭玉梅,教师。吕立勋申请执行高小伟、郭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高小伟、郭玉梅履行部分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红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