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胡某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行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