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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胡某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肖某某,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又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行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中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