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杨新亮与叶其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亮,叶其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420号原告:杨新亮。委托代理人:陈文剑。被告:叶其强。原告杨新亮诉被告叶其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杨新亮诉称:2012年10月18日,叶其建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从2012年10月18日至2012年11月17日止,借款月息为2.19%。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到期后,原告已无法联系上叶其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一直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3万元,支付利息6732元(计算至2013年10月17日,从2013年10月18日的利息按月息1.8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出示借据一份,证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叶其强辩称:担保是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叶其建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2.19%;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加收未还款总额5%的违约金,如逾期二月,借款人还应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原告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叶其建、被告之间的借款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叶其建未履行义务时,被告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返还借款并支付合法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其建欠原告杨新亮借款30000元、利息6732元及后续利息(从2013年10月18日起按月利率1.8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由被告叶其强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原告杨新亮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由被告叶其强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被告叶其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