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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梅与被告岳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被告武艳斌被告种锦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岳平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武艳斌,种锦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97号原告:李春梅。委托代理人:李成波。委托代理人:周志朋。被告:岳平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诉讼代表人:李景华。委托代理人:崔军,公司经理助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住址项城市交通东路。诉讼代表人:崔永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常,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寨村。法定代表人:焦臭孩,董事长。被告:武艳斌。被告:种锦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梅与被告武艳斌、岳平广、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汇通运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种锦亮、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康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梅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种锦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梅撤回对被告种锦亮的起诉。审判员  武万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